各部门、二级院部: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省直驻肥财政供给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规范,我院2023年度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开始启动实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现就申报2023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2024年以前调入我单位和2023年被我院正式聘用且未申请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在编职工;
2、错过2022年当年申报期未申报的首次申报在编职工;
3、2023年职级提高的我院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在编职工可申报职级差补贴;
4、1999年10月18日后亡故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未申请的我院原在编职工。
二、首次申请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应准备的材料
1、如实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一式二份),按规定提供相关身份证(首次申报职工)、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处级(副高)及相当以上干部需提供职级证明材料。
2、新调入人员须提供:①原调出单位为全额拨款单位证明;②本人在原单位工资表(全程)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全程);③异地调入人员需有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有房(无房)证明和是否享受货币化补贴证明,如享受过货币化补贴需提供补贴标准;④处级以上干部需提供原工作地同级纪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3、已申报过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在编无房职工的按月补贴按正常渠道计算缴纳。
三、时间安排
2024年10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周璨同志处,逾期未提交材料者,视同放弃本次申报。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学院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对拟申报的补贴对象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待完善后进行数据计算并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供销社审核,待省供销社审核后报省直房改办。
请本次参加申报的职工认真准备资料,做到准确无误。
附:材料附件压缩包(包括所需材料情况说明及省直单位住房档案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9月26日
材料补充说明:
一、无房职工首次申报个人需提供材料:
1、本人原工作单位和配偶原、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和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的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为私营或中小企业的,可由个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多个单位的,各单位均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1-新职工无房证明模板)
以下几类情况的无房户职工首次申报还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①从合肥以外地区考入、调入省直单位的,证明材料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同级纪检部门盖章确认。
②本人未婚的,需在《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中填写“本人未婚”并由个人签字,现工作单位盖章(见附件2-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一式两份)。
③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街道出具的失业证明。
④军转干部在2008年1月10日前经军队规定程序批准购买军队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可按无房户申报,但需提供该房不动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该房未办证的,售房部队单位应提供购房情况说明。
二、无房老职工申报职级差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除正常享受按月补贴外,还享受一次性计发的职级差补贴。
个人需提供材料:
1、个人职级调整文件或职称评聘材料。
2、附件3-省直单位职工个人级差补贴申请审核表。(预填录入系统后打印版本后期再签字确认)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申报住房补贴(主要包括一次性面积差补贴和一次性职级差补贴两类)
(一)一次性面积差补贴
1.个人需提供材料:
(1)本人原工作单位和配偶原、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和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为私营或中小企业的,可由个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多个单位的,各单位均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2)个人房改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由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房改资料。
(3)附件2-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一式两份。
(4)附件3-省直单位职工个人级差补贴申请审核表。
以下几类情况申报一次性面积差补贴还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①从合肥以外地区调入省直单位的,证明材料还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同级纪检部门盖章确认。
②本人未婚的,需在《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中填写“本人未婚”并由个人签字,现单位盖章。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街道出具的失业证明。
(二)一次性职级差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本人已申领过住房面积差补贴的,如之后职级发生调整,可申请一次性职级差补贴。2023年职级提高的我院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在编职工申请一次性职级差补贴需提供材料:
1、个人职级调整文件或职称评聘材料。
2、附件3-省直单位职工个人级差补贴申请审核表。
3、原单位福利分房的产权证
备注: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1、县(处)级以下的干部(不含县处级)、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 平方米;
2、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 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 1986 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 平方米;
3、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 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 1986 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